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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小纠纷伤人“命根” 男子赔了钱还得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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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5 13:2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昌一男子在骑电动车时,遮阳伞碰到他人引争执,将对方打伤。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5月27日,现年55岁的熊某在南昌市中山路洪客隆旁边因其摩托车的遮阳伞碰到陈某,双方发生争吵。后熊某用脚将陈某裆部踢伤,造成陈某左侧睾丸挫裂伤(中度损伤)及阴囊和下腹部皮肤挫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等级为轻伤乙级。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熊某的家属已与陈某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已代为赔偿陈某的全部损失1.7万元。陈某对熊某表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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