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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泄露个人隐私最高罚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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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15: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章简介:“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若违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



    《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客户个人隐私……这些市场中介组织中存在的乱象将有望得到遏制。市法制办公布《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8月19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灘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碼: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对服务作虛假宣傳,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其他组織或者个人以本组织或者本组织从业人员的名义执业;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按照规定收费或者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或者其他執業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聘用无執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要求具备执业资格的中介业务等。
    若违反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罰規定的,依照处罚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規定的,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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