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房价 天气 工作
查看: 143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学严禁排名次 省教育厅规范中小学办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7:5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江网九江讯 谈思宏报道:近日,江西省教育厅就《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发出通知。该规定对规范中小学作息时间、教学时间、体育活动时间、课外作业量、招生行为等十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7月31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该文件已到达我市,市教育部门将按照文件规定精神执行,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规定更加明细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



  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考试内容不允许超过课程要求。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禁止推荐教辅资料
  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普通高中招生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严禁举办复读班
  《规定》中提到,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此外,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



  严禁双休日节假日补课

  全省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严重违规可“封杀”

  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取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处罚,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联系我们|深圳网

GMT+8, 2024-5-2 20:02 , Processed in 0.156250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