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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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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6:5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制定背景及思路
  制定背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等“稳外资”政策精神,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总部办法)。
  制定思路:一是鼓励跨国公司积极来深设立总部企业;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及增资跨国公司总部予以分档奖励。
  二、我市利用外资情况
  2020年全市实际使用外资超86亿美元,占全国比重约为6%,同比增长超11%。
  从世界500强企业来深投资情况分析,截至目前,累计近300家世界500强企业来深投资,跨国公司来深设立总部存在较大潜力。政策出台后,一方面可稳定已在深投资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可对这些尚未来深投资的百强企业增加来深投资的吸引力。
  三、主要内容
  《跨国公司总部办法》主要包括我市跨国公司总部定义、认定条件、管理机构、申报材料、财政资助、研发优惠、出入境便利化、贸易及管理便利化等8个方面,共计21条。
  (一)总部定义
  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同时参考上海、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相关政策,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具体来说: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地区总部认定条件上主要要求:符合总部定义的同时实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且被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2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不低于1亿美元)。
  总部功能的机构认定条件上主要要求:符合总部定义的同时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美元(非法人形式的拨付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母公司授权,承担承担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财政资助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另行按相关行业优惠政策执行),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分段重复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根据情况选择相应档次申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根据有关程序,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位后,可按要求申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事后奖励原则给予资金支持。
  (四)管理机构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为主要认定部门和奖励政策实施部门,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服务。
  (五)其他便利化事项
  《跨国公司总部办法》在研发优惠、出入境便利化及贸易管理、金融服务支持等事项上都制定了相关措施,最大化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
  (六)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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