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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我土地,何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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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26 20:32: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占我土地,何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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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26 20:33:09 | 只看该作者
公开信
政府主管部门、广大网民:
我是浙江萧山义桥镇昇光村的农民李芳。2006年,杭州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萧山区义桥镇昇光村委会的支持下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非法占用我的农地,非法铲除了上面的茶树。我多年以来一直向当地政府、区国土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反映问题,都一直不能给我解决。我作为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萧山区法院(临浦法庭)起诉,杭州公开信
政府主管部门、广大网民:
我是浙江萧山义桥镇昇光村的农民李芳。2006年,杭州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萧山区义桥镇昇光村委会的支持下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非法占用我的农地,非法铲除了上面的茶树。我多年以来一直向当地政府、区国土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反映问题,都一直不能给我解决。我作为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萧山区法院(临浦法庭)起诉,杭州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萧山区义桥镇昇光村村民委员会,法院至今拒不受理,也不给我任何书面说法。
我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了我以下书面法律解答,我现在整理如下:
一、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唯一不同的是自留地一般没有书面的承包合同。当然,这并非能够改变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事实合同也同样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本案并非土地权属的争议,既非行政处理前置,也非法院不能受理的政策范围
本案并非是土地权属争议,而是侵权责任纠纷,如不能按照物权保护纠纷立案,也可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立案。不论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总无争议。退一步讲,涉案自留地不是荒山,而是茶山,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不难查明,原告在土地上种植的茶树等被被告非法铲除并建造工厂,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总无争议。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使法院认为自留地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争议,是否按照物权保护纠纷立案存在争议,但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总应该依法予以立案。况且,案由就是法律关系,法院依法确定法律关系既是法院的司法权力,也是职责所在。法院有权责依法主动选择案由,因案由有争议就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三、本案纠纷多年,矛盾一触即发,请求法院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定纷止争
本案的矛盾积压多年,原告也一直奔走于各个机关,但由于各种因素,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律师也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得不到解决而激化。本案是民事纠纷,但深究背后难免涉及刑事犯罪。杭州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仅仅于2011年4月获得5.751亩土地使用权和2012年12月临时借用土地3.171亩。以上拒不涉及我家的农地,但奇顺公司非法占用了包括我家自留地在内的大面积农地,并破坏了上面的茶树。如果丈量,奇顺公司非法占用的农地远远超过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多年投诉上访均未能得到解决,如此违法状态也能够一直持续,也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原告将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既是因为村委会的共同行为才导致第一被告非法占用原告自留地并毁损茶树等,也是考虑到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可能给第一被告带来较大损失,原告列村委会为被告也是为了给被告留有不恢复原状而另外补偿土地的调解余地。
本案列村委会为被告时,的确考虑到了立案的障碍,但律师和原告最终都相信法治文明的今天,尤其在法治文明走在前面的地区,即使起诉省、市一级的政府都应依法予以立案,何况起诉村委会!况且,本案起诉村委会也并非为了与之对抗,而是为调解留有余地。
即使,法院不予立案,也应该依法在七日内书面裁定不予立案。
以上律师的法律意见也交给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立案,但法院至今仍无任何说法。
我不禁要问,两会期间,为什么敏感问题就不给立案?开两会难道就不能受理百姓的合理诉求?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受不到法律的追究?合法立案为什么法院既不受理,也不给书面说法?背后的保护伞到底是谁?
                          发信人:李芳
                                     2014-3-6

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萧山区义桥镇昇光村村民委员会,法院至今拒不受理,也不给我任何书面说法。
我咨询了律师,律师给出了我以下书面法律解答,我现在整理如下:
一、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
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1957年《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之后的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 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唯一不同的是自留地一般没有书面的承包合同。当然,这并非能够改变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事实合同也同样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本案并非土地权属的争议,既非行政处理前置,也非法院不能受理的政策范围
本案并非是土地权属争议,而是侵权责任纠纷,如不能按照物权保护纠纷立案,也可按照侵权责任纠纷立案。不论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总无争议。退一步讲,涉案自留地不是荒山,而是茶山,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并不难查明,原告在土地上种植的茶树等被被告非法铲除并建造工厂,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总无争议。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使法院认为自留地是否属于用益物权存在争议,是否按照物权保护纠纷立案存在争议,但按照侵权责任纠纷总应该依法予以立案。况且,案由就是法律关系,法院依法确定法律关系既是法院的司法权力,也是职责所在。法院有权责依法主动选择案由,因案由有争议就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三、本案纠纷多年,矛盾一触即发,请求法院能够妥善解决纠纷,定纷止争
本案的矛盾积压多年,原告也一直奔走于各个机关,但由于各种因素,至今未能得到解决。律师也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得不到解决而激化。本案是民事纠纷,但深究背后难免涉及刑事犯罪。杭州奇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仅仅于2011年4月获得5.751亩土地使用权和2012年12月临时借用土地3.171亩。以上拒不涉及我家的农地,但奇顺公司非法占用了包括我家自留地在内的大面积农地,并破坏了上面的茶树。如果丈量,奇顺公司非法占用的农地远远超过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标准,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告多年投诉上访均未能得到解决,如此违法状态也能够一直持续,也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原告将村委会一并列为被告既是因为村委会的共同行为才导致第一被告非法占用原告自留地并毁损茶树等,也是考虑到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可能给第一被告带来较大损失,原告列村委会为被告也是为了给被告留有不恢复原状而另外补偿土地的调解余地。
本案列村委会为被告时,的确考虑到了立案的障碍,但律师和原告最终都相信法治文明的今天,尤其在法治文明走在前面的地区,即使起诉省、市一级的政府都应依法予以立案,何况起诉村委会!况且,本案起诉村委会也并非为了与之对抗,而是为调解留有余地。
即使,法院不予立案,也应该依法在七日内书面裁定不予立案。
以上律师的法律意见也交给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立案,但法院至今仍无任何说法。
我不禁要问,两会期间,为什么敏感问题就不给立案?开两会难道就不能受理百姓的合理诉求?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受不到法律的追究?合法立案为什么法院既不受理,也不给书面说法?背后的保护伞到底是谁?
                          发信人:李芳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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