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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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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7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双区驱动”战略的需要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确定了深圳打造“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提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条例》,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探索仲裁工作的新方式新机制,充分发挥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和其他境外仲裁及调解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有利于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助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二)是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预防和化解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是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内在要求。仲裁院自2012年起,确立以国际化、专业化的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的体制机制改革。八年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模式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符合国家仲裁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同时,仲裁院在专业机构建设、仲裁员聘任管理、财务人事制度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定《条例》,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将上述改革成果予以法定化,对完善仲裁机构法人治理模式,保障仲裁院独立、规范运作,意义重大。
  (三)是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提升深圳仲裁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需要
  2019年4月23日,市政府在2012年颁布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修改完善后出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有力地保障了仲裁院独立公正运作,相关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考虑到仲裁院是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管理规定》属于政府规章,不利于突显深圳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走出去,境外企业走进来开展投资贸易,对通过仲裁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行政机关干预案件裁决的担忧,增强当事人对仲裁院独立性、公正性的信心,有必要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特区法规,完善深圳国际仲裁机构治理模式,从体制上、机制上确保其独立、公正运作,提高深圳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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